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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交通建设质量安全中心2022年机电工程检测服务项目

· 2022-07-19

福建省交通建设质量安全中心2022年机电工程检测服务项目 合同公告(合同包 [3500]SHGS[GK]2022006-1_1_91350000MA32BNAY9Y_4540 )

一、合同编号: [3500]SHGS[GK]2022006-1_1_91350000MA32BNAY9Y_4540

二、合同名称: 福建省交通建设质量安全中心2022年机电工程检测服务项目 (合同包 [3500]SHGS[GK]2022006-1_1_91350000MA32BNAY9Y_4540 ) 政府采购合同

三、项目编号: [3500]SHGS[GK]2022006-1

四、项目名称: 福建省交通建设质量安全中心2022年机电工程检测服务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 福建省交通建设质量安全中心

地 址: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东水路18号交通综合大楼东楼18-19层

联系方式: 0591-87077791

供应商(乙方): 福建省交通科研院有限公司

地 址: 福州市五一中路104号

联系方式: 0591-87078609

六、合同主要信息

货物类

品目号 品目编码及品目名称 采购标的 品牌 数量(单位) 单价(元) 金额(元) 产地类型 规格型号 产品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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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类

品目号 品目编码及品目名称 采购标的 服务范围 服务要求 服务时间 服务标准 金额(元)
1-1 C0908 - 其他专业技术服务 其他专业技术服务 按招标文件执行 按招标文件执行 1 按招标文件执行 128000

工程类

品目号 品目编码及品目名称 采购标的 施工范围 施工工期 项目经理 执业证书信息 金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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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总金额:¥ 128,000.00

履约期限: 合同签订后 (365 ) 天内交货

履约地点: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东水路18号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2-07-19

九、其他补充事宜: 根据甲方委托福建昇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2022年机电工程检测服务项目(项目编号:[3500]SHGS[GK]2022006-1)(以下简称本项目)进行采购的成交结果,乙方为成交供应商,依照招标文件等相关要求,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检测服务主要内容如下: 1. 服务目标:乙方按照甲方试验检测工作以及相关标准、规范、规程的要求,及时完成电线电缆专项检测服务工作,按时提交试验检测报告和有关检查资料,并对所提供的试验检测数据、结论和资料等负责。 2. 服务内容:(1)按照甲方试验检测工作以及相关标准、规范、规程的要求,乙方及时组织试验检测专业人员开展电线电缆专项检测服务,具体检测项目为:导体电阻、绝缘厚度、护套厚度、电压试验(成品电缆电压试验、绝缘线芯电压试验)、不延燃试验、标志。并在试验结束后向甲方提交3份正式试验检测报告; (2)根据甲方工作要求,乙方组织专业技术人员配合甲方开展电线电缆专项检测服务有关异议处理等工作。 3. 服务方式:根据甲方试验检测工作要求,乙方自行配备试验检测专业人员、符合要求的试验检测设备以及必要的交通工具等,到甲方指定的地点,在相关单位见证下开展电线电缆现场抽样,并将样品带回乙方实验室实施检测并向甲方提供相应检测报告。 第二条:乙方应按下列要求完成试验检测服务工作: 1. 服务地点:甲方要求的工程项目现场以及乙方室内试验场所。 2. 服务期限:合同签订生效后 365天内。 3. 服务进度(按每次试验检测任务计): (1)按照甲方工作要求,乙方原则上应在4个小时内到达甲方办公场所对接检测服务工作,并按甲方要求时间派出试验检测专业人员到达甲方指定的地点,开展试验检测服务工作; (2)对于现场抽取的电线电缆,乙方应在每个地市(项目)现场抽样工作完成后,由乙方试验检测人员在1个工作日自行携带或寄至试验室; (3)乙方试验室接到原材料后应优先安排试验检测,在规范、规程要求的最短时限内完成试验检测工作,并在试验检测工作完成后2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初步试验检测结果; (4)全部试验检测工作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提交所有正式报告、统计表格及相关资料; (5)特殊情况下,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的时间完成试验检测服务工作。 4. 服务质量要求:(1)乙方试验检测服务工作应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及甲方试验检测工作有关要求;(2)乙方应确保试验检测记录信息完整,数据客观、公正、真实、准确,试验检测报告及时、规范、签章齐全、结论准确。 5. 服务工作要求: (1)每次试验检测工作开展前,乙方应根据甲方的任务要求编制工作方案报送甲方,经甲方同意后开展试验检测工作。工作方案应包含试验检测人员、时间安排以及费用等内容; (2)为确保检测工作的客观、公正,乙方应根据工作任务组织抽样人员开展试验检测工作,派至现场开展现场抽样时试验检测人员不得少于2人,且有类似工程试验检测经历不少于5年。试验检测人员均应为本单位正式人员。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随意更换检测人员,如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换人员的,应经甲方同意,但人员资格和数量不得降低; (3)乙方应自行携带满足要求的抽样工具及车辆开展现场抽样; (4)乙方开展现场监督抽查时,应公正、独立地开展试验检测服务工作,统一着装,并实行双向告知制度,即向各参建单位有关人员说明乙方及各参建单位应遵守的工作行为准则,告知本机构及甲方的投诉举报电话,自觉接受各方监督,开展满意度调查,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等要求; (5)乙方应根据甲方任务通知要求独立开展抽样,原则上应在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共同见证下现场随机抽样,不得由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代为抽取,抽取的样品应为工程施工所用,抽取的数量应满足试验和留样要求,抽取的检验用和备用样品应分别封样;样品应填写标识,妥善封存,并有防拆封和保密措施,留有建设、监理、施工单位见证签认资料以及影像资料等,确保样品真实; (6)样品的室内试验应严格按照现行标准、规范和规程的要求开展,试验检测数据和结论要真实、准确。对于试验检测过程中发现的重大质量问题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报告; (7)应正确配备符合检测项目及现行有效标准、规范要求的试验检测设备,并经检定/校准合格。 (8)乙方应设置专用样品留样室存放检后和留样样品,检后和留样样品应保留不少于3个月; (9)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免费承担甲方提出的复现性试验要求。甲方也可以选择第三方进行复检,如发现乙方试验检测结果错误或虚假的,乙方必须承担相应费用和有关责任; (10)乙方应按要求参加甲方主持召开的相关质量分析会议,积极配合甲方开展试验检测相关问题的调查,试验检测工作过程中发现的重大质量问题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报告; (11)所有试验检测报告由乙方出具,乙方对所提交的试验检测数据、结论以及资料等负全责; (1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试验检测服务工作转包或分包; (13)乙方应自觉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对于甲方发现的乙方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行为,乙方应及时组织整改、反馈; (14)乙方应对其投入的人员及财产安全负责并办理有关保险手续,甲方对乙方人员及财产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6. 后续服务要求 (1)期限:后续服务期限为24个月,从试验检测服务工作实际完成之日起算。 (2)内容:试验检测服务期满后,乙方免费为甲方提供与试验检测服务工作有关的异议处理、工程质量问题调查等服务工作。 (3)要求:在后续服务期内,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4小时内响应,并在24小时内到达现场,免费为甲方进行检测服务。 第三条:为保证试验检测服务工作的顺利开展,甲方应按以下要求开展工作: 1.根据乙方工作要求,甲方可派员协助乙方开展试验检测服务工作; 2.甲方有权对乙方试验检测服务行为与工作质量进行定期、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当乙方投入的人员、设备等不能满足合同要求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要求进行整改。 第四条:甲方向乙方支付试验检测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为: 1.服务费用结算:试验检测服务费用根据乙方中标单价及经甲方签认的实际工作量按实结算,结算总额不超过中标金额128000元(人民币壹拾贰万捌仟元整),超过部分由乙方自行承担,具体中标单价见附表。 2.服务费用(含税)支付:支付期次2次,共支付两次检测服务费用。 合同签订后,对于中标单位给予合同中标金额50%的预付款,并在检测服务工作全部完成前按实际完成工作量扣除预付款后支付检测服务费用,总支付金额不超过合同中标金额。 乙方开户银行名称、地址和帐号为: 开户银行: 兴业银行福州台江支行 户 名: 福建省交通科研院有限公司 账 号: 117210100100146368 第五条:乙方应遵守的保密义务如下: 1. 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甲方根据本合同向乙方提供的信息或乙方在试验检测服务过程中形成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检测数据与结果; 2.涉密人员范围: 乙方参与试验检测服务工作的所有人员,包括现场检测、室内试验以及报告编写、审核及批准等有关人员。 3. 保密期限: 永久。 4. 保密条款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及其知悉保密信息的人员均不得直接或间接的以任何方式提供或披露给任何“第三方”( “第三方”是指任何自然人、企业或其分支机构、代理、组织或其他实体等); (2)乙方应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参与试验检测服务有关人员为个人利益向任何第三方做出未经授权的保密信息披露; (3)乙方违反本保密条款的约定,视为乙方根本性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乙方自行承担泄密造成的其他法律后果。 第六条:双方确定以下列标准和方式对乙方的服务工作成果进行验收: 1.乙方完成试验检测服务工作的形式: 按甲方要求,乙方每季度按时提交正式的试验检测报告3份以及各类统计报表、资料等; 2.服务工作成果的验收标准:乙方试验检测工作符合现行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及合同等有关要求,试验检测数据客观、公正、真实、准确,试验检测报告及时、规范、签章齐全,各类异议处理完毕; 3.服务工作成果的验收方法:甲方组织人员对乙方提供的试验检测报告及有关资料的规范性和完整性等进行抽查; 4.验收的时间和地点:每季度乙方完成试验检测服务工作后15个工作日内,在甲方所在地进行验收。 第七条:双方确定: 采购合同签订前,乙方须以支票、汇票、本票、转帐、电汇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向甲方缴交中标金额的5%作为履约保证金。该履约保证金在验收合格后180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乙方如不能在约定时间内完成相应要求,甲方有权没收其履约保证金。 第八条:双方确定: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利用乙方提交的技术服务工作成果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归 甲 方所有。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利用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归 甲 方所有。 第九条:双方确定,在本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指定汤祖杰、王锋华为甲方项目联系人,乙方指定 冯永宽 为乙方项目联系人。一方变更项目联系人员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项目联系人负责协调试验检测服务工作有关事宜。 第十条:双方确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本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可以终止本合同: 1.发生不可抗力; 2.乙方存在违法违规、试验检测数据造假、违反廉政纪律等行为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 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转包或分包试验检测工作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 第十一条:双方确定: 1. 乙方如有下行为之一的,视为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因乙方原因造成试验检测服务合同无法按时签订,或在签订试验检测服务合同之后,乙方单方要求解除合同的; (2)乙方存在违法违规、试验检测数据造假、违反廉政纪律等行为,或试验检测服务人员因失职导致出现质量安全事故的; (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转包或分包试验检测工作的; (4)乙方未能在约定时间内响应甲方工作要求,或未能按甲方要求及时完成各项试验检测服务工作并提交检测结果、出具检测报告的; (5)乙方现场抽检时派出的试验检测人员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随意更换试验检测服务人员的;乙方投入的试验人员不足,影响工作的; (6)乙方现场抽检时,未自行携带仪器设备的,或仪器设备不符合要求的; (7)乙方现场抽检时,未实行双向告知的,或未统一着装的,或未实行现场见证制度的; (8)乙方试验检测工作开展不规范的,或未按要求对样品进行留样的; (9)乙方的室内试验检测报告等经验收不符合有关标准、规范要求的,或检测结论出具错误的; (10)其他不符合本合同约定行为的。 2. 违约处理 根据乙方违约情况以及后果严重程度,甲方有权采取没收履约保证金、要求支付损失赔偿及终止合同等措施处理违约行为。因乙方原因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其他社会影响的,除应依据本合同约定履行外,乙方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在明确违约责任后,乙方接到甲方书面通知书起7个工作日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 (1)发生上述违约行为第1款、第2款、第3款情况的,甲方有权没收乙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及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并有权拒绝支付服务费用。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支付损失赔偿,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发生上述违约行为第4款、第5款、第6款、第7款、第8款情况的,甲方有权视具体情况要求乙方支付3000-20000元违约金; (3)发生上述违约行为第9款情况的,甲方有权不予通过验收,乙方应自行承担复检费用按合同约定标准完成项目成果,甲方还有权视具体情况要求乙方支付5000-30000元违约金; (4)发生上述违约行为第10款情况的,甲方有权视具体情况要求乙方每次支付3000-5000元违约金。 (5)乙方单方面解除合同或因乙方违约导致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除支付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被没收履约保证金外,还应当向甲方全额返还预付款。 第十二条:双方因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事项发生争议,应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选择第 2 种方式解决: 1. 向 福州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 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本合同的变更必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第十四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或另行补充。 第十五条:本合同一式 陆 份,双方各执 叁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七条:本合同所明确的联系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地址、联系电话、邮箱)为各方确认的送达地址,任何一方之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应提前告知其他方,否则视为未变更,任何一方按本合同确定的联系方式寄出文件后3日均视为有效送达。

附件:上传合同( 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有关要求,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删除后予以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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